第二十六条

有效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