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范围和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每三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