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进行指导。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