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对物业服务人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