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