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拒不办理或者无故拖延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