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