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