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