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受水区工业和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水源置换,统筹配置引江济淮工程所供水和当地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受水区地下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