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优水优用。优于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的地下水,应当优先用于生活饮用和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确需利用水质优于Ⅲ类的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说明地表水、自来水或者其他水源无法替代的理由,并附具相关行业规范等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