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地下水水权交易,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并逐步将地下水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鼓励为地下水水权交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地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