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