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认为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或者监督意见书不适当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确属不当的,应予变更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