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根据需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开展执法情况调查研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