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监督对象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的监督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