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