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等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