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在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等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