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管理人员,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登记,开展定期监测评估、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正常运行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规范及时进行修复。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