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新建建筑与小区按照低影响开发要求规划建设雨水系统,提高对雨水的积存和滞蓄能力;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结合内部排水管网整治、小区道路改扩建、绿地改造等工程因地制宜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二)道路、广场和停车场建设透水铺装等海绵城市设施,或者利用人行道、绿化隔离带以及相邻绿地对雨水进行下渗、滞蓄、净化;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生物滞留设施、下沉式绿地等海绵城市设施;
(四)城市排水防涝系统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雨水调蓄利用设施;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因地制宜恢复和水系连通,增强水体流动性,提高雨洪径流的调蓄调配能力;
(六)公共服务设施减少硬质铺装面积,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七)工矿企业和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要求。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