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编纂志书、年鉴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聘请等方式参与编纂。志书、年鉴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志书、年鉴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保守秘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