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编纂志书、年鉴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聘请等方式参与编纂。

志书、年鉴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志书、年鉴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忠于史实,保守秘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