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编纂地方志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做到观点正确、资料详实、体例完备、结构严谨、记述规范,不得篡改历史事实,不得杜撰历史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和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