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有关部门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时应当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