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随行家属,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金融业务、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交通、通信、文化、旅游、娱乐等生活消费方面,享受本省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二)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首次申领大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持有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大陆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领大陆临时驾驶许可。

(三)在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四)子女可以同等进入居住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参加本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五)参加本省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证书。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保障,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七)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享受本省居民同等政策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