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省依法单独或者联合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移转化,联合培养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从事研发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及其引进、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享受本省研发机构、企业、人才同等政策待遇。

支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对开放的公共数据资源依法进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