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市)、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并提供技术、物资、信息方面的服务;

(二)总结并推广农业劳动者的丰产经验及实用增产技术,经过试验、示范,引进并推广应用当地需要的新技术;

(三)在不同类型的地方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技术,树立高产增收典型;

(四)培训农村基层干部、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农牧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宣传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五)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进行技术指导,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