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群众性科技组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相结合的推广体系。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