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