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承包单位应当负责返修,对不符合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处理。返修费用和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承包方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竣工图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提供有关工程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手续,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