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提供合格产品,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负责供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筑企业对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强令承包方使用指定厂家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