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从事建筑活动和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以投资渠道、工程专业性等为由,或者利用其他形式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