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土木建筑、管线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发包、中介服务等建设经营活动及场所。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