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参考信息,公布工程造价调整指数和方法,建立价格风险预警监测机制,指导发包、承包双方确定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并监督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