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筑工程合同与造价第二十四条有效因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工程价款,或因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或补签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