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