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二章 科研推广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农业机械化科技开发及技术推广项目计划。农业机械化重点推广项目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创新奖励等方面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