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化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