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促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服务和指导,鼓励和引导其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