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给予资金扶持:(一)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二)农业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三)农业机械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五)农业机械的保险费用补贴和报废更新补贴;(六)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七)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八)其他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所需资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