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回收报废农业机械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进行解体或者销毁,并接受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

不得翻新、出售回收的报废农业机械,不得利用已经报废解体的零部件拼装农业机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