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对畜禽养殖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