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畜禽养殖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实施环境监测预警。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还田利用、规模化养殖的农用地进行重点监测,防止土壤污染。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