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养殖专业户应当提交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养殖规模等基础信息,向养殖场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养殖场所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应当将其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废弃物处理方式、废弃物处理去向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