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治理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