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产生的恶臭气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防治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排放区域要求。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可参照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