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加强监管,推动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运载工具中的畜禽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畜禽尸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陆域公共场所发现的畜禽尸体,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