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养殖散户应当及时对畜禽食物残渣、粪便、污水等日常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环境保护、动物防疫的相关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