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濮阳人大网上刊载,二十日内在《濮阳日报》上全文刊登,其他新闻媒体适时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施行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