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