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