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四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