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修改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