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调研、听取汇报等形式,掌握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总体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有关单位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